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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
制定遗嘱的必要条件是什么

制定遗嘱的必要条件是:

1.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。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,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,不影响遗嘱的效力。

2.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。立遗嘱是遗嘱人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法律行为。因受胁迫、欺骗所立遗嘱不能反应遗嘱人的真实意愿,所以所立遗嘱无效

3.遗嘱人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,遗嘱内容必须合法。

4.如果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,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,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额,那也是无效的。

二、

订立遗嘱的格式

1.首部:包括标题和遗嘱人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籍贯、住址。

2.正文:包括立遗嘱的目的、财产状况、处分意见和对继承人的嘱咐与期望。

3.结尾:包括遗嘱份数、保存处所、遗嘱执行人姓名、住址。最后是遗嘱人签名盖章、附属代书人、见证人签名盖章。如需要公证的,则无须见证人。

三、

立遗嘱后,能否变更或撤销

找法网提醒您,公民立遗嘱后,并非是不能更改的,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,使得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情况发生改变,这时立遗嘱人便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变更遗嘱的行为,例如遗嘱人在原来设立的遗嘱中对某一继承人少分了遗产,后来由于意外事故该继承人丧失了劳动能力,生活变得十分困难,这时遗嘱人就可考虑多分一些财产。上就此要变更原遗嘱,又如由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思想感情发生厂变化.也可能要修改遗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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